一、概念及作用
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逮捕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最嚴厲的強製措施。一經逮捕,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提請批準逮捕書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基礎和依據,它的使用可以從訴訟程序上保證逮捕的準確,避免錯捕、濫捕、以捕代偵、以捕代拘等弊端的發生。隻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威嚴,保障無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製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同時,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又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上述法律條文均為製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法律依據。
(二)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程序規定》及其他有關司法解釋都對逮捕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同時具備下述三個條件: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發生;②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③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上述三條既是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標準,也是公安機關製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條件。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又規定了製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原則,即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