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蘭西風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增補版)

二、法國憲製動蕩的心態根源

法國革命在建立憲製方麵的困難,首先表現為革命期間憲法更迭的頻繁。從1789年大革命開始,到1814年波旁王朝複辟,短短的十五年間,法國竟先後有過五部憲法:即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1795年憲法、1799年憲法和1804年憲法(後兩個屬拿破侖時代的憲法,大同小異)。這種製憲的困難甚至在大革命之後還在長期地折磨著法國人,在那片土地上還將接二連三地生長出1814年路易十八憲章、1830年路易·菲力普憲章、1848年第二共和國憲法、1852年拿破侖三世憲法、1875年第三共和國憲法、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以及現在還在實行的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這一情況,同美國革命創造的1787年聯邦憲法二百多年來的一以貫之(盡管陸續附加了一係列修正案),形成了驚人的對照。

其次,隻要統觀一下從1791年到1804年的五部憲法,我們就可以看到,法國革命的憲法形態經曆了這樣一個大起大落的過程:議會由一院製經二院製轉變為橡皮圖章式的多院製;政體由君主立憲製經民主共和製轉變為表麵上的共和製或君主立憲製、實際上的個人獨裁;《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在開始時曾享有居於憲法引言的首要地位,到熱月政變後竟消失得無影無蹤。一句話,還不到波旁王朝複辟,法國革命自己就走完了從反對君主專製到接受君主專製這樣一個“怪圈”。

大革命最終以拿破侖獨裁結束,這裏的確有無數偶然因素(如波拿巴竟能擺脫英國艦隊的追逐隻身從埃及穿越地中海回國之類),然而,當時的法國無法擺脫專製主義的壓迫,卻終究是由某些長時段的、必然的因素決定著的。而民族心態的因素,或者說當時法蘭西民族所固有的“重權輕法”的性格傾向,就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個。

在1794年因被革命政府通緝而自殺的法國著名作家尚福爾曾說過這樣一句名言:“英國人重法而輕權,法國人則重權而輕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