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蘭西風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增補版)

二、擺脫強製委托權的企圖

強製委托權製度,是法國大革命在代議製民主實驗方麵一開始就麵臨著的嚴重障礙之一。

革命前夕的法國劃分有177個大法官管轄區和431個等級。三級會議的代表,即從這些管轄區和等級中選出。根據三級會議的傳統慣例,在各選區當選的代表隻能是其本選區的受委托人,他們持有本選區的委托書,必須宣誓效忠本選區,隨時準備接受本選區的訓令,嚴格按照本選區的意誌在三級會議發言和表決,稍有違背即屬大逆不道,當立即被撤換。總之,三級會議的代表製呈現著被分割的狀態,每個代表隻能消極地反映本選區、本等級的個別意誌,而不能積極地為全民族的整體利益說話。

這種強製委托權顯然是以“可以分割的君主國”這一封建製原則為出發點的。它確認的是各等級、各地方團體的封建特權,而根本不承認統一不可分割的民族主權。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三級會議的代議製自然也談不上任何近代意義上的自由和民主。

可是不容否認的是,盡管經過了啟蒙運動的長期宣傳,直到三級會議召開,法國也沒有明確地形成反對這種強製委托權觀念的氣候。恰恰相反,人們仍普遍地崇尚、迷戀這一製度,絕少看到取消這一製度的要求。甚至在那些較激進的愛國派分子看來,強製委托權製度的主要弊病也並不在於其本身,而隻在於某些委托書的內容,很少有人能像米拉波、西哀耶斯、佩蒂翁那樣把主權、代議製和委托權等因素聯係起來考慮問題。

事實上,在這期間最早提出應當限製強製委托權這一問題的非但不是革命者,反而倒是國王自己。在1789年1月頒布的三級會議代表選舉條例的引言中,路易十六就曾表示希望:“人們出於對整個民族的代表會議應有的信任,將不會向代表們作出任何打斷或擾亂議事過程的指示。”該條例的第45條明文規定:“代表們應當握有全權,能夠建議、諍諫、通告和同意……”在6月23日的禦前會議上,路易十六一麵嚴令解散國民議會、三等級分廳議事,一麵卻又明確宣布委托書今後隻能作為“托付給代表的良心和自由言論的一種簡單指示”。當然國王的這些舉動,既非對第三等級的讓步(因為第三等級甚至可能連想也沒想到提出此類要求)也無意於改革舊代議製,而隻是在打他個人的算盤:他擔心某些大法官管轄區在三級會議期間阻撓他增加賦稅的努力。當然國王本人這種削弱強製委托權製度的行為,難免會從客觀上給三級會議的舊製度帶來破壞性影響,盡管第三等級在當時似乎還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一問題。國民議會隻是到7月7日,即兩個星期之後,才開始討論強製委托權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