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蘭西風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增補版)

三、樹而不立的代議製權威

事實表明,即使西哀耶斯本人也沒敢完全忽視所有公民的個人權利在立法方麵的作用。他認為國家是為所有的個人而設立的,先於而且高於人為法律的個人權利應該是立法行動不可逾越的界限。1791年憲法第一條也曾恭恭敬敬地規定:“立法機構不得製訂任何會給……憲法保證的各種自然的和公民的權利的行使帶來損害和設置障礙的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國革命的代議製度中存在著這樣一對尖銳的矛盾:人們一方麵賦予議會超脫強製委托權的限製以便代表全民族立法的權力,另一方麵卻又似乎含蓄地承認了所有公民個人都擁有對議會法令的最後批準權。簡言之,最高的合法權威究竟在於議會還是在於人民本身,在當時是很不清楚的。

這就注定了新生的代議製度將不斷遭受直接民主製潮流衝擊的命運。

實際上,法蘭西近代代議製度自出生之日起就受著來自社會方麵的重重限製和束縛。首先是選舉期限的限製,它迫使代表們考慮在任期期滿時能否得到連任機會的問題。其次是立法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即允許百姓旁聽。最後是關於個人請願權的規定,它幾乎讓所有的公民都取得了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9]因此,社會和國家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對話關係,而這種對話關係,由於議會兩年就換屆一次,社會精英流動迅速,還會得到更充分的發展。另外,議會本身的行為方式對議會也起著限製作用。人們注意到,在1789年底討論納稅額問題的時候,由於不存在任何有一定組織的政黨,不存在某種可以強行規定投票紀律的機構,因而總產生不出一個穩定的多數派,那裏的多數派僅僅是一種胡亂拚湊起來的鬆散聯盟,並且隨著辯論主題的轉換而聚散不定。各委員會擬定的議案拿到議會,總要受到人們的百般挑剔,引起一番激烈的爭論,好不容易通過的決議,隨後又往往會被許許多多的修正案改得麵目全非。這種議會實際上是通過交易和妥協來製定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