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自1793年6月2日吉倫特派被清除出國民公會起,國民公會就不再能算得上一個嚴格意義的代議機構了,它在羅伯斯庇爾等人的操縱下,已成為實際上的專政機關。按羅伯斯庇爾本人的說法,這叫“自由的專製”。
實際上,這種國民公會專政,不過是法國革命議會製度中曆來就有的某種專製主義潛在傾向的明朗化和登峰造極。
早在國民議會中,隨著強製委托權製度的廢除,議員們事實上就已被賦予一種不受製約的權力。這一情況引起了米拉波的擔憂,他覺得這簡直是讓1200名君主取代一名君主。為了對議員們的權力加以限製,他主張給予國王否決權,以便讓國王充當“人民的保護人”(1789年9月1日的演說)。
盡管議會同意了國王的延緩否決權,但在9月23日,它卻斷然拒絕了穆尼埃關於宣布國王為民族代表的動議。行政權力在組織上也受著立法權力的重重限製:國王下達的命令必須經一名大臣副署,而該大臣則可能被議會提出彈劾,大臣去職時必須向議會提出報告,在把職責移交清楚之後才準許離開巴黎。國王手下的各大臣實際上都必須向議會負責,而國王卻無法控製議會,因為他沒有解散議會的權力,甚至不得分享召集選舉人大會的權力。唯有議會才能決定法律,議會提出的稅收法、彈劾令和宣言書,即使否決權也對之無可奈何。規章製訂權也屬於議會,就是說,議會有權解釋法令並就執行法令作出具體規定。不僅行政權力製約不了立法權力,司法權力同樣也沒有這個能力,因為法庭隻能無條件地依法判案,而不能像美國的司法機關那樣擁有研究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職責,以往常常使國王頭痛的高等法院的阻撓,對於議會業已不複存在。[18]可見,法國革命產生的議會一開始就具有一種強烈的集權傾向,好像革命者們在下意識中普遍地感到,要結束王權的專製權威,就必須賦予作為民族代表的議會一種專製權威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