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蘭西風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增補版)

二、荒謬的公民劃分

法國大革命中的所有革命者,無論是米拉波、西哀耶斯,還是丹東、羅伯斯庇爾,都有這樣一個共同的目標:把每個法國人由“臣民”變成“公民”。而他們所說的“公民”又都含有一種盧梭主義的嚴格含義,即意味著組成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全體個人都擁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首先是積極參與立法的權利。這種意義上的“公民”自然是與作為君主製時代君主個人臣屬的“臣民”截然對立著的。在革命者們看來,既然已經宣布了同舊法國的決裂,法國人就不應再是君主的消極臣民,他們應該積極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法律不應再是國王專橫意誌的產物,而應像《人權宣言》所宣布的那樣是“公意的表現”,而“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他們的代表協助立法”。因此,就其本性來說,“公民”這個稱號是以承認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政治權利作為當然前提的。

然而,原則歸原則,一旦接觸到實際,革命資產階級便立即失卻了他們在宣布這些原則時所顯示出來的那種大無畏的氣概,顯得多少有些磨磨蹭蹭、忐忑不安,甚至常常背棄這些原則,想方設法限製人們的平等權利。

首先他們就沒敢貿然貫徹宗教寬容,沒敢立刻把不屬於法國天主教派的各種“異教徒”納入“公民”的範疇。《人權宣言》通過於1789年8月26日,可製憲會議遲至12月27日才同意給新教徒以公民權。法國南部的猶太人取得公民權還得等到一個月之後,而東部的猶太人則等到兩年後,即1791年12月27日才成為法國公民。其次,革命資產階級遲遲不願廢除黑奴貿易,不願承認法屬殖民地黑奴的公民權;製憲會議在1791年9月24日還極其荒謬地把“有色人種”(包括混血兒和自由黑人)的政治地位問題交由浸透著種族歧視精神的殖民地議會去定奪,後來的吉倫特派立法議會隻是迫於黑人起義的壓力才於1792年3月28日承認了有色人種、自由黑人的公民地位。最後,法國革命人士也隻是為了借助黑人的力量來抵抗英國對法屬殖民地的進犯,才被迫於共和二年雨月十六日(1794年2月4日)無條件廢除了奴隸製。法國本土的工人照說是享有公民權的,可他們也被禁止結社和罷工——1791年6月14日通過的“勒沙白利埃法”公然剝奪了他們這些保衛自身利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