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麵的有關章節中,我們已經通過大量事實表明:在法國革命時代,國家和公共精神曾以實行民族再生的名義廣泛侵入傳統的私生活領域,導致了日常生活普遍的政治化或革命化。不言而喻,這種公共領域的大規模擴張的另一方麵,自然也就是私人領域的前所未有的退縮,用林·亨特的話來說,便是大革命時代的“私生活遭受了西方曆史上最全麵的打擊”[1]。
這是一個揚公抑私的時代。
這個時代要求人們必須大公無私,公而忘私。愛國者之所以可敬,正是因為他們愛“國”,具有熱心於公益的可貴品質。在法國革命者看來,一個好的公民,或者說一個“新人”,應該具有高度的公民責任感,應該能夠時刻關心國家大事,處處以民族利益為重,自覺地以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大革命的民族再生運動,實際上就是以創造真正的“公民”(即具有公共精神的國民)為目標的。
不止如此,這個時代還對人們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即要求人們通過在靈魂深處爆發革命、狠鬥“私”字一閃念等努力來“破私立公”——完全類同於我國“**”期間時興的那一套做法。這種做法的觀念基礎,是一種關於公私利益尖銳對抗猶如水火不能相容的流行意識。有學者指出,在17、18世紀的法國,在財產意義上與國家或國家事務相聯係的公共利益表現出日益明顯的非私營化傾向,“私人利益越來越被認為與公共事務不相協調,個人被規定為國家控製範圍以外的東西”(林·亨特)。這種關於公私矛盾不可調和性的潛意識在大革命時期表現得尤其突出。在當時人們的心目中,私人利益無一不是對公共利益的潛在威脅;一個人如果以不冷不熱的態度對待革命,那顯然是公民責任感缺乏(亦即“自私”)的表現,這時即使他是個無套褲漢,也難免被扣上“貴族”或“溫和派”的帽子;而一個人如果公然用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則無異於**裸的反革命。因此,革命容不得半點私利,革命的成功有賴於人人根除一切私心雜念,有賴於大公無私的世界觀的普遍確立。如1793年12月解放市(裏昂)的共和派臨時監督委員會的一份公告曾這樣宣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