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

第四節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