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律責任是指因造成企業破產或違反《破產法》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破產法律責任有利於維護破產法律製度,遏製破產違法行為。
(1)管理層造成企業破產的法律責任。企業董事、經理或者其他負責人違反忠於職守、勤勉盡責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自破產案件終結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經理或者其他經營管理職務。
(2)破產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所謂破產欺詐行為,是指《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無效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包括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為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債務人有以上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管理人的法律責任。破產管理人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規範管理人的行為,《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未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刑事責任。違反破產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