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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儒學案》成書時間商榷

關於《明儒學案》成書時間的考訂,從文獻學的角度來說,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然而自清末黃炳垕輯《遺獻梨洲公年譜》,明確判定成書於康熙十五年以來,世代相承,儼若定論。其實細致地檢核《明儒學案》以及相關故實,即可發現康熙十五年成書說的若幹可酌之處。以下,謹就此談一些不成熟的商榷意見。

(一)如何理解黃宗羲說的“書成於丙辰之後”

黃炳垕之所以判定《明儒學案》成於康熙十五年,其立說依據雖未提出來,但從他當時所能見到的材料而言,由於黃宗羲的自編年譜早已毀於水火,因而無非就是《明儒學案》曆次刻本卷首的序言,以及錄入黃宗羲文集的《明儒學案序》。在《明儒學案序》中,黃宗羲的確說過:“書成於丙辰之後。”[1]丙辰,即康熙十五年。問題在於如何理解這句話。我們認為,“書成於丙辰之後”,並不能等同於“書成於丙辰”。按照我國的語言文字習慣,作為一個時間概念,“某某之後”這樣一種表達方式,既包括某某本身,也包括其後的一段鄰近時間。關於這一點,日常用語中事例甚多,不難理解。譬如我們今天常常說的“開工之後”、“開學之後”、“開業之後”等,人們當然不會把它僅僅理解為開工、開學、開業的那一個時刻,或者是那一天。同樣的道理,“書成於丙辰之後”,既有可能是指丙辰這一年,也有可能是指其後的一段時間,而且後一種可能性也許還要更大一些。否則黃宗羲當年為什麽不直接說“書成於丙辰”呢?因此,黃炳垕提出的康熙十五年成書說,沒有把“丙辰之後”作為一個語言整體來考慮,就是欠妥當的。

(二)關於《明儒學案》的幾篇序

以黃宗羲署名的《明儒學案序》,今天所能看到的,一共是文字略有異同的4篇,即《南雷文定四集》卷一的《明儒學案序》、《南雷文定五集》卷一的改本《明儒學案序》,以及康熙間賈潤父子刻本和雍正間賈氏後人刻本的《明儒學案序》和《黃梨洲先生原序》。兩次賈刻本於宗羲序皆以己意作了文字上的增刪,雍正本的妄加改竄,尤為大乖原意。黃宗羲原序雲:“書成於丙辰之後,中州許酉山及萬貞一各刻數卷,而未竣其事。然抄本流傳,陳介眉以謹守之學,讀之而轉手。湯潛庵謂餘曰,《學案》宗旨雜越,苟善讀之,未始非一貫也。”而雍正賈氏刻本則改作:“書成於丙辰之後,中州許酉山及萬貞一各刻數卷,而未竣其事。然抄本流傳,頗為好學者所識。往時湯公潛庵有雲,《學案》宗旨雜越,苟善讀之,未始非一貫。此陳介眉所傳述語也。”在“抄本流傳”之前的改動,屬於文字上的歸納,尚無大謬。可是之後的改動,則把基本故實也弄亂了。“陳介眉以謹守之學,讀之而轉手”被全文刪去,湯斌關於《學案》的評語,分明是對黃宗羲親口所述,也變成了為陳錫嘏“所傳述”。這一刪一增,把判定《明儒學案》成書時間的重要節目弄得麵目全非。每當讀至此處,不禁令人生發出“盡信書不如無書”之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