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的法製化
這些年來,有關教育侵權及學生狀告教師和學校的事屢見報端,而且多為校方或教師敗訴。麵對判決,教師總感到很委屈,覺得自己是一片好心,是為了學生好,是對家長負責,怎麽“好心反被當作驢肝肺”呢?一些老師更是覺得:這還了得,今後學生還能管嗎?
之所以有這樣的認識,就在於傳統觀念中很少將學生視為具有獨立個性和主體意識的人來看待,甚至根本就沒有認識到學生還會有這個那個權利。說到底,這是教育者滯後的學生觀與學生主體意識日漸崛起之間的矛盾衝突的結果,也是學生權利法律製度規定與學生管理製度中不當因素撞擊的結果。
(一)不合法地使用權力,就是剝奪別人的合法權利
如何減少和避免教育侵權事件,從觀念層麵看,就是要正確認識中小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相應的,就是要正確看待教師主體性的問題。可以說,現在多數教師都存在著主體性發揮過度的現象,在一些教師看來,自己儼然就是主宰,就是真理的化身。
影響教師主體性發揮過度的主要有以下因素。
認識因素。不少教師將教育理解為“教訓”“製服”,認為學生無知,缺乏自控能力,不會管理自己,教育他們就要來個“下馬威”,不然的話,教師的尊嚴何在?
情感因素,尤其是職業道德感。教師在過分焦慮、心情不好、情緒不穩時,都可能出現有失分寸的行為。在職業道德方麵,有兩種較極端的情況:一種是責任感甚強,不切實際地嚴格要求學生,過分強調“嚴師出高徒”;一種是責任感不強,缺乏愛心,討厭學生。
行為因素。不善於用適當的行為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批評學生時語氣過重、對學生的態度粗暴等。
教師應對照以上原因檢討自己的教育行為,要注意你的主體性的發揮不能以壓抑學生主體意識為代價,否則,你隻能培養出一代代缺乏主體意識的“順民”“奴仆”,於學生、於社會都是有害無益的。教師要有恰當的權力意識與合理運用權力的行為,“權力不僅相當於人的行動能力,而且相當於人一致行動的能力。權力從來不是個人的財產,它屬於集團所有,並且隻有當集團保持聚合的時候,它才繼續存在下去。當我們說某人是‘有權的’,實際上說的是他被一定數量的人們授權給他以他們的名義行事”。因此,教師在自己渴望正當權力時,應該想到學生對權力的需要;自己要行使權力,還要允許他人有否定自己不合法行使權利的權利;自己不合法地使用權力,就是剝奪別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