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首先可被認作一種實踐活動,它關係到對某種形勢——政治形勢作出回應。
政治形勢首先可被認作是事情的狀況,人們認為這些事情不是產生於自然必然性,而是產生於人的選擇或行動,對此可能有不止一種回應。因此,可以說,政治是回應事情狀況的活動,事情的狀況已經被認為是選擇的產物。
其次,政治形勢可說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形勢。這並不把我們帶得很遠,因為“公共”和“私人”隻是人們相信它們的那樣:什麽屬於“公共”,什麽屬於“私人”,是一個局部觀點的問題。然而,如果要有政治活動的話,必須在“公共”和“私人”之間作出某種區別。既然屬於“公共”領域的東西通常被看作是人們認為統治者或政府應該承認的東西,政治形勢可以被認作是人們期望統治者或政府(不是私人)作出回應的偶然形勢。
那麽,政治活動的兩個要素是:某種形勢和被認為有權對它作出回應的某人對它的回應。
這樣的形勢可能有各種不同的重要性。它們可能由一個特殊的行動(如占領蘇伊士運河)所產生,或由在局部人類行為中可觀察的傾向(像法國革命政府侵略性的擴張主義氣質)所產生。它們可能由一種特殊的信念(像猶太複國主義,或相信婦女應該有選舉權,或愛爾蘭應該有“本國法規”)所產生,或由更一般的信念(像核戰爭的威脅是難以忍受的,或英國經濟是停滯的)所產生。顯然,所尋找的回應將符合所發現的形勢的重要性。
現在,這些形勢沒有一個其意義是顯而易見的,甚至包括可想象的最簡單的形勢也是如此。每一個都是一個偶然的事件,或事件的組合,是人類情感、選擇和行動的產物;每一個都需要解釋。既然在政治中所尋求的是對它作出回應,這種解釋將是判斷性和預言性的,而不是說明性的。因此,甚至要對付的形勢也是深思熟慮的產物,它就是這樣被承認、被認出、被解釋、被賦予一個可知的特征,或至少一個名稱。這將第三個要素引進了政治活動,即思考或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