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約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及有關就業的政策,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一定的義務。
簽約學生享有的權利有:
1.真實了解用人單位情況的權利。在供需見麵、雙向選擇過程中,有權了解自己所要選擇的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如單位所有製性質、隸屬關係、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
2.單方麵提出變更或解除原協議的權利。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後,由於特殊原因,畢業生已不能或不適合到已簽約的用人單位工作,比如考取研究生、出國深造、參軍入伍、家庭發生意外等。畢業生本人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原協議,但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依照就業協議書中有關條款的規定。盡管變更或解除原協議是畢業生的一項權利,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前提條件的。因為商定的協議書具有約束力,變更或解除原協議必須按協議書中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3.用人單位違約,畢業生有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簽約學生承擔的義務有:
(1)有實事求是地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基本情況的義務。在介紹自己基本情況的時候,應該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
(2)有自覺履行就業協議、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到用人單位報到的義務。就業協議經批準並報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就列入就業計劃。國家就業計劃的下達,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而且帶有一定的強製性,所以畢業生應按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切實履行赴崗就業。
(3)有配合學校做好畢業總結及畢業鑒定工作的義務。按照教育部的有關就業規定,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學校都要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行為準則(試行)》等規定的要求,結合畢業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麵的基本情況,實事求是地對畢業生作出組織鑒定。畢業生應該認真總結,積極配合學校做好此項工作,切實履行好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