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由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與製止壟斷行為和限製競爭行為、保障自由競爭機製正常運行的反壟斷法一起,共同構成競爭法的兩大組成部分。

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一概念,可以從不同角度和層麵進行理解。

首先,從法律淵源來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或者類似名稱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國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臘191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奧地利1923年《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波蘭1926年《製止不正當競爭法》和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等都是反不正當成文法代表,我國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1993年9月2日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質意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包括其他與反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從世界各國立法實踐來看,並非都一概確立了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典,而是大多都沒有法典式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實這些國家並不缺乏實質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是表現在綜合性的競爭法律體係中規定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容,如美國;或者表現在用一部法典統一規製壟斷、限製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匈牙利;或者表現在民法典中以若幹規定來規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法國《民法典》。我國實質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包括《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中維護正當競爭秩序的法律規範;《價格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等經濟法律中有關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行政解釋;地方性製止反不正當競爭的條例或辦法;等等。本書認為應當著眼於實質意義上的,而非僅僅局限於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