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反壟斷法概述
一、壟斷的概念
現實生活中,壟斷在經濟領域的應用更多一些。其概念在法律上並無精確的解讀,大多也都是從經濟學理論方麵進行描述性解釋。“壟斷”最早來源於希臘語,其含義為“一個銷售者”,即某一個體成為某種商品唯一的供應商,控製其所有市場供應。[1]
經濟學理論中一般認為,壟斷是建立在生產集中和資本集中高度發展基礎上,一個大企業或者少數幾個大企業對相應部門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製。而法學方麵對於壟斷的理解卻有很大的區別。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壟斷也就是限製競爭行為,包括壟斷的結構狀態、壟斷地位的謀取、壟斷力的濫用以及其他各種限製競爭行為。[2]壟斷是競爭者以單獨或聯合、支配、協調一致等方式,憑借市場優勢或者其他行政權力,控製支配市場,限製和排斥競爭的一種狀態。[3]但如前文所述,目前現有的反壟斷法中並無關於壟斷的定義。
經濟學理論依據壟斷所存在的市場狀況,通常將市場上的競爭狀況分為完全競爭和不完全競爭。壟斷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是不會出現的。不完全競爭又分為完全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完全壟斷是市場上不存在競爭,隻有一家企業供應相應的物品,當然這是一種極端的情況。現實生活中大多是壟斷競爭市場和寡頭壟斷市場,而這兩種市場結構也正是反壟斷法所要調整的對象。
二、壟斷的種類
關於壟斷的分類,比較主流的觀點是依據壟斷具體組織形式的表現不同而進行的分類,即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等。[4]短期價格協定,是指大企業之間在一定時期內通過口頭或書麵方式約定共同控製某種商品價格的方式獲得高額利益。卡特爾,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通過以協定的方式來劃分市場、約定產量或限定價格的方式建立的壟斷組織。卡特爾是最早出現的,也是最簡單的壟斷組織形式。根據其概念,卡特爾一般分為三種:(1)劃分銷售市場的卡特爾;(2)限定統一價格的卡特爾;(3)約定生產規模的卡特爾。辛迪加,是指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通過在流通過程中訂立共同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材料的協定而形成的壟斷組織。托拉斯,是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投入產出關係的企業通過從生產到銷售的聯合,並組成一種近乎於經濟統一體的組織而形成的壟斷組織。康采恩,是指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不同部門的企業建立的聯合性質的壟斷組織。康采恩中的企業並不僅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任何領域的企業均可成為組織成員。參加康采恩的既有單個企業,也有其他的壟斷組織如辛迪加、托拉斯;既有工業企業,也有商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以及銀行和保險公司等,而往往最大的銀行或企業會成為組織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