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和含義。在美國,“壟斷力量”即法律意義上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企業或企業群體將價格提高到或者維持在競爭水平以上的那種相當程度的市場力量。歐共體委員會在關於“大陸罐頭”一案的裁決中對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做出了表述:如果企業憑借市場份額,或者憑借其與技術秘密或者與取得原材料和資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優勢例如商標權等相關的市場份額,能夠決定相關產品一個重大部分的價格,或者控製其生產或者銷售,這就表明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1]我國有學者將市場支配地位界定為:“企業或者企業集團能夠左右市場競爭或者不受市場競爭約束的市場地位。”[2]也有學者將其定義為:“企業在相關市場中具有不考慮其他因素而獨立行動的能力,這種能力足以影響市場的有效競爭狀態。”[3]還有學者認為,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對其他經營者以至整個市場影響或支配的程度。[4]另有學者認為,市場支配地位是經營者的一種狀態,是指經營者在特定市場上所具有的某種程度的支配或者控製力量,即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麵的控製能力。[5]本書認為歐盟委員會對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是比較全麵的。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
通常認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三個方麵的基本特征:(1)行為主體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2)行為目的是維持或提高市場地位,獲取超額壟斷利益;(3)行為後果是對市場競爭的實質性損害或損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