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含義。美國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取得股權、取得財產、人事兼任和企業聯營等。歐盟法所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企業合並、購買股票、購買資產、簽訂合同以及其他能夠獲得對一家或多家企業行使決定性影響的可能性。我國《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或者行為。
根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經濟中的相互關係及原所在市場領域,經營者集中可分為橫向集中、縱向集中與混合集中。
一、橫向集中
橫向集中是經營者集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類型。橫向集中,又稱水平集中,隻是處於相同市場層次上的或者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的集中。換言之,橫向集中是指因生產或銷售同一類型產品或提供同種服務而處於相互直接競爭中的企業之間的集中,是銷售相同或者具有密切替代關係的產品的實際的或者潛在的競爭者之間的集中。[1]有學者認為,橫向集中是指生產或銷售相同或相似(即可替代性)的產品或者提供相同或相似(即可替代性)的服務且彼此處於相互直接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的集中。[2]還有學者認為,橫向合並是指相同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合並。[3]因此,不難得到經營者橫向集中的兩個特征:(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處於同一市場層次,即生產相同或相似的產品或者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務;(2)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相互具有直接競爭關係。
二、縱向集中
縱向集中,又稱垂直集中,使之處於不同市場層次上的企業之間的集中,實際上是相互間有買賣關係的各個企業聯係在一起。[4]有學者認為,縱向集中這種處於不同生產或銷售環節的企業之間的合並,其實是將原來的市場交易關係內化成企業內部的管理關係。[5]還有學者認為縱向集中是指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經濟階段、彼此之間不存在直接競爭關係、但存在買賣關係的企業之間的集中。換句話說,縱向集中是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相互銜接、密切聯係的企業之間,或者具有縱向協作關係的企業之間的合並。[6]由此可知,縱向集中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不處於相同的市場層次,所以不具有競爭關係;(2)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買賣關係或者交易關係等縱向協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