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一、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政府、企業相並列的參與市場主體運行的三大主體之一。消費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主要的主體。然而,消費者的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未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該法對消費者是否應為個人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立法的不足之處。近年來,通過司法實踐以及國際慣例,更多的學者認為消費者應當是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不包括團體、法人和生產消費者。[1]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可見,盡管購買使用農用生產資料的農民不屬於《消極者權益保護法》上的消費者,但仍可享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一般消費者的各項法定權利,這與我國的基本國情相符合。
消費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費者是進行生活性消費活動的人。也就是說,消費者是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消費行為是與滿足個人生存、發展相關的,其形式表現為對物質資源的獲取或對服務產品的享受。[2]
(2)消費者隻限於自然人。單位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單位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認為權利受到了侵害,則可依照民法通則或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尋求救濟。
(3)消費者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不一定是親自購買商品的人,既可能是使用消費他人購買商品的人,又可能是有關(非)合同中接受服務的一方當事人。因此,消費者的範圍比買受人的範圍更為寬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