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體係

一、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經營者承擔相應的義務,國家和社會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憲法、法律到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以及相關法律文件著手形成一個完整的保護體係,這樣才能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章的規定,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可體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立法保護

立法保護是指立法機關通過對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的製定、修改、頒布、廢止等立法活動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製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二)行政管理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製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三)司法保護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訴訟是最重要的權利救濟手段,但消費者在利用傳統的民事訴訟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時,高昂的訴訟成本,繁雜的訴訟程序、低廉的賠償標的額往往使其得不償失,從而放棄維權的初願。為了彌補保護力度的缺陷,有的學者認為應該充分發揮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作用。消費者公益訴訟是指不特定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消費者公共利益的不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處理的司法活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