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
消費者權益爭議如何解決,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是至關重要的,可以說爭議解決是權益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立法者考慮到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以及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實質公平的特點,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五種解決途徑。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和解是爭議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互相讓步,平息雙方爭議的契約。和解對於解決民事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也是解決爭議最簡便的途徑。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消費者協會作為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調解人對其發生的爭議進行調節,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委員會是否具有和應當具有仲裁權,在我國仍存在爭議。但從理論和實踐上看,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消費者協會作為非政府組織承擔部分公斷不無不妥,並且,已有一些地方賦予其消費糾紛仲裁權。[1]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也可以根據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及侵害事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各有關專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消費者也可以不經上述程序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爭議雙方如果沒有簽訂仲裁條款或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責任的確定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主體違反法律義務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後果,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法律責任的承擔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依據現有的法律,依靠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約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違法責任的承擔和救濟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