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產品質量法概述
一、產品和產品質量的含義
(一)產品
產品,通常在經濟學界界定為,勞動者通過有目的的勞動而生產創造出來的、適合人類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勞動成果。然而法律上的範圍比經濟學意義上要窄。一般而言,產品指的是一切經過某種程度或方式處理並用於消費和使用的東西,包括工業產品、農業產品,而不包括直接取自於自然界的東西。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另外,該法第2條第3款指出:“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該法第73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製定。”
可見,我國《產品質量法》上所指的產品不包括以下幾類:(1)未經過加工、製作的物品。其包括未經加工的天然品,比如原煤、原油、水、天然氣等,也包括初級農產品,比如未加工的雞蛋、蔬菜等。它們沒有人為加工、製作的程序,無法量化質量標準去規範它們的成長。(2)建築工程。其作為產品,包括各種房屋等,通常對質量有特殊的要求,與一般的產品有別——不動產、整體性、質量管理方法不同。但是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在未與建築工程結合前,仍屬於一般的產品,所以是該法調整的範圍。(3)專門軍事產品,指武器裝備、彈藥及其配套產品,包括專用的原材料、元器件。根據《產品質量法》第73條規定可知,軍工產品另外立法規範。但是軍工生產的民用產品適用該規定。
(二)產品質量
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ISO8402-86標準)中,產品質量被定義為:“產品或服務滿足規定或潛在需要的能力特征的總和。”通常可以認為這些特征、特性為安全性、適用性、可靠性、可維修性、經濟性、環保性等,它們與科學技術的發展休戚相關,而且可以被量化。在我國學界,產品質量被定義為:“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產品滿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須具備的物質、技術、心理和社會特性的總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