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質量監督體製
產品質量監督是政府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以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為目的,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其實質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強製介入幹預,規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行為,以保障市場產品的質量,從而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1]產品質量監督體製是指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以及劃分各個機構職責權限的製度。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7條和第8條,我國目前采用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產品質量監督體製,分為級別監督和職能監督。前者將監督部門分為中央一級產品監督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產品監督部門,後者將監督部門分為政府專門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政府有關部門。
目前,我國的產品質量監督機構有以下幾種。
第一,產品質量監督的主管部門。在中央層次上,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現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地方層次上,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負責產品監督的有關部門。中央層次上,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如國家行政管理總局。地方層次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部門。《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對此另有規定。
二、產品質量監督的法律製度
產品質量監督的法律製度是用法律、法規的形式,調整生產者、銷售者與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之間在產品質量監督活動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形成的一係列管理製度的總稱。我國的產品質量監督法律製度貫穿事前、事中和事後,主要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