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產品質量義務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必須為一定質量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質量行為,以滿足對方利益需要的責任。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生產者是指從事產品生產、加工、製作等的個人或經濟組織。《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第一節專門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生產者的義務分為積極作為義務和消極不作為義務,前者指為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要求,生產者應當作出某些行為的義務,後者指為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要求,生產者不得作出某些行為的義務。

(一)生產者積極作為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

保證產品質量是生產者的首要義務。《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生產者對產品質量負責是由於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和性質決定的,其較之銷售者和消費者處於優勢,決定了他必須把保證產品責任作為首要義務。生產者對產品質量負責還是由於它為了滿足用戶、消費者約定的或潛在的要求而決定的。少數生產者如果唯利是圖,粗製濫造,必定為廣大消費者帶來危害,從而影響社會的平安穩定。[1]

《產品質量法》第26條對產品內在質量合格的標準亦有規定:(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