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四節 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

我們對於產品責任的理解,需要注意同產品質量責任相區分。產品質量責任是中國特有的概念,而產品責任是國際上通用的術語,具體說來,產品責任包含在廣義的產品質量責任之中,僅限於因為產品缺陷使受害人招致人身、財產損害而發生的特殊侵權責任。[1]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有如下法律特征上的不同。

首先,責任的性質。產品責任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比較綜合的責任形式。

其次,責任的適用。產品責任在生產者和銷售者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時候適用,僅僅是一種補償責任。而生產質量責任作為一種國家對於違法者的製裁,隻要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國家就要進行懲罰,而不論違法者是否對消費者和用戶造成了損失。

再次,責任的階段。產品責任發生在消費過程中,而產品質量責任可發生於產品生產經營的任一環節,包括生產、運輸、保管和使用等。

最後,責任的主體。產品責任的主體隻局限於生產者和銷售者,而產品質量責任不僅僅包括上述兩者,還包括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組織或個人。

一、產品責任的含義

產品責任法產生於19世紀中葉,在20世紀中葉得到廣泛發展。在19世紀,產品責任的保護重心傾向於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利益,以便促進生產者和銷售者大力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到了20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消費大眾維權意識的強化,產品責任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放在了首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