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律責任指的是價格主體違反價格法所規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在經營者一節具體規定了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有所列出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所列出行為的第(一)項、第(二)項,屬於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二、地方政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價格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權限和範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