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九章 金融法

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和金融法概念

金融就是資金的融通,即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各金融機構以貨幣為對象,以信用形式所進行的貨幣流通、信貸和與之相聯係的經濟活動的總和。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是指全社會的貨幣資金流通體係,其中包括財政。而一般所稱金融是狹義的,即財政以外的資金信用融通活動。[1]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一國經濟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其規範運作和穩健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由眾多金融法律規範組成的法律體係,而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典。金融法律規範的來源有多種:在判例法國家,有判例法和製定法;在大陸法國家,有立法機關製定的金融法律、法規等;此外,還包括相關國家之間簽訂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慣例。按照調整金融關係類型的不同,可以將金融法律規範分為不同的金融法律製度,它們共同構成統一的金融法律體係。

二、中國金融法的淵源和體係

中國是成文法國家,中國金融法的淵源為相關機構製定的有關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立法機關——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或經法律授權的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金融法律、地方性和區域自治的金融法規,又包括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等行政機關為具體實施相關金融法律而製定的金融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為適用相關金融法律、法規而製定的司法解釋。此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與金融相關的國際條約、協定也是中國金融法的一個淵源。而一些影響廣泛、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慣例,則是中國金融法的非正式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