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人民銀行概述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銀行是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在一國或某區域的金融、信用和金融機構中處於中心、主導地位的特殊金融機構。[1]《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由此可見,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有如下特征。首先,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機構,是國務院領導的,為實現國家在貨幣、金融方麵相關職能而設立的特殊金融機構,保證貨幣政策製定和執行的國家機關,在金融組織體係中,處於核心地位;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是獨立的政府機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最後,中國人民銀行需對中國的立法機構——全國人民大表大會負責,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同世界上大部分中央銀行類似,主要包括權力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谘詢機構、內部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實現行長負責製。
2.貨幣政策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製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它並不是美聯儲理事會那樣的央行決策機構,而是中國人民銀行製定貨幣政策的谘詢議事機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