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律製度

商業銀行是曆史發展最悠久、業務開展最為廣泛、對社會經濟生活影響最重要的金融機構,是各國金融體係的主體。開展活期存款,為工商企業提供短期貸款是早期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的濫觴。現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是以工商企業和居民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廣泛的金融業務來實現盈利最大化目標的金融企業,是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1]

一、商業銀行和商業銀行法

(一)商業銀行

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該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我國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以及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還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我國的商業銀行與西方銀行相比出現較晚。雖然我國早在幾百年前,就出現了“錢莊”、“票號”、“當鋪”等類似近代銀行的業務,並且在信用活動中占據統治地位。但是,直到19世紀中葉,中國境內才出現具有現代意義的商業銀行,即英國人在廣州開辦的麗如銀行(後改稱東方銀行)[2];1897年,為了擺脫外國銀行的支配,清政府才在上海成立了中國通商銀行,這標誌著中國現代銀行的產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