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四節 證券法

一、證券法概述

(一)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的發行、交易、服務、證券市場監管以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調整全部證券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公法上和私法上的法律規範,不僅包括規範證券和證券市場的一係列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而且還包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規章,甚至還囊括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製定的有關規則;而狹義的證券法專指調整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對證券業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本書所稱的證券法是指狹義的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法,是證券市場各主體必須遵守的基本規則和基本規範。

(二)我國證券法的曆史沿革

根據《證券法》第2條的規定,證券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該條包含著“兜底條款”,但事實上,國務院迄今並未依法認定過“其他證券”。因此,在我國,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是最典型的證券。

我國的證券法律製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之後證券市場的不斷建立和發展而不斷確立和完善的。早在20世紀80年代,國內就已經有股票和國債的流通。20世紀90年代初,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初步建立的一個重要標誌。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最重要事件之一,標誌著中國證券市場開始逐步納入全國統一監管框架。在中國證監會的推動下,一係列證券方麵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被製定和發布,中國初步建立了證券市場的法規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