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法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
廣義的保險,包括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作為金融行業中的保險業,是指狹義的保險,即商業保險而不包括社會保險。根據中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的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業是金融業的一個重要部門。在保險業經營之中,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險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以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保險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
(二)保險法律關係
保險法律關係是指由保險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的,以保險權利和保險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它在各類社會關係中自成一體,具體表現在:保險法律關係是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現的社會關係,當事人之間依據保險法所建立的保險法律關係,由國家強製力保障其得以實現;保險法律關係中存在多重主體,保險人作為一方當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則是三種彼此獨立的另一方當事人。[1]由此,保險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所涉及的法律關係。
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保險人,又稱承包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在我國,保險人隻能是依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包括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及外商獨資保險公司。[2]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12條第5款)。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損害後果的承擔者,也是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直接承受者。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其資格一般不受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