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財政法概述
一、財政概述
(一)財政的概念
有關財政的概念,學界有很多種表述。如陳共認為,從實際工作上看,財政是國家的一個經濟部門,即財政部門,它通過收支活動籌集和提供經費、資金,保證實現國家(或政府)的職能。他還認為從經濟學的意義看,財政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經濟活動,指政府通過集中一部分國民收入用於滿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動,以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穩定和發展經濟的目標。[1]而漆多俊則認為,財政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通過一定形式的收支行為參與的一種社會產品分配活動。[2]實際上,無論是在經濟學界還是法學界,雖然各家對財政概念的表述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含義則是大體相同的。本書依史際春的觀點,將財政定義為國家為滿足其職能需要而無償地參與部分社會產品的收支和分配活動。[3]
對於財政的概念,我們需要把握以下幾點:第一,財政活動的主體是國家,更進一步說是政府。雖然在任何社會和國家,財政活動都會對其他各經濟主體產生深刻影響,但在其中發揮主動作用的始終是政府。政府憑借其政治權力和與之相關的各項製度,參與到社會產品的分配與再分配之中,形成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並且隨著時代的發展,政府參與經濟的方式將越來越廣泛。第二,財政是為國家職能的實現提供必要的資源,隨著國家職能的變化,其內涵也將發生改變。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財政的主要內涵是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財政是對社會產品的分配與再分配。在古代,財政更多的是財產從個人到社會國家的單向轉移,而隨著社會化得到發展,財政活動逐漸發展為將部分社會剩餘產品從個人、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轉移到國家手中進行分配與再分配,財政的職能也隨之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