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預算法

一、預算概述

(一)預算的概念

預算又稱國家預算或財政預算,是國家對會計年度內的收入和支出作出的預先估算。[1]最初的國家預算往往十分簡單,而在現代國家,預算更多地體現為法律的形式,由一套成熟的法律體係保證其實施。因此,也可以把預算定義為政府用於集中和分配資金,調節社會化經濟的重要立法文件和法律製度,是國家的基本財政計劃。[2]預算從形式上看,是國家按照一定標準將一定時間內財政收入和支出情況分門歸類的列入表格。而從內容上看,預算不僅應包含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總體情況,還應包含各項具體的收入、支出項目和數量。預算反映了國家對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的基本情況,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預算的類別

1.單式預算和複式預算

這是按照預算形式的不同做出的分類,單式預算指通過統一的一個計劃表格來反映的國家財政收支計劃的預算製度。複式預算,是指通過兩個以上的表格來反映國家財政收支計劃的預算製度,一般分為經常預算和建設預算(或債務預算)。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采用單式預算製度,但由於其具有不能明確的反映財政各項收支的行政、財政赤字的形成原因以及解決財政赤字的資金來源等缺陷,我國從1992年起開始實施複式預算製度。

2.增量預算和零基預算

這是以預算分項支出的安排方式的差別做出的分類。增量預算指是以上年度各項支出數作為基數,考慮新的財政年度的經濟發展情況加以調整後確定財政年度的分項支出數的預算製度。零基預算是指按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預測和對當年各部門新增任務的審核來確定財政年度各預算分項支出,而不考慮之前財政年度支出情況的預算製度。由於零基預算法發展尚不成熟,當前世界各國主要采取的仍是增量預算法。我國近年來有些省、市試行零基預算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經驗,但總體來說,我國預算編製采取的仍是分項增量法。3.績效預算和規劃-項目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