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債概述
(一)國債的概念
有學者認為,國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和債務關係。[1]也有學者認為,國債即是國家以其信用籌措資金形成的債務。[2]無論是哪種認識,我們可以看到國債都具有如下一些特點:第一,國債是一種債權或債務關係,它符合債的一般原則,具有有償性。第二,國債以國家的信用為基礎,在國債關係中,國家作為債務人,根據還本付息的信用原則,通過在國內發行債務或向外國政府、金融機構借款方式籌集財政資金。同其他債務形式和有價證券相比,國債的國家主體性決定其風險是最小的,一般無須其他擔保。第三,國債是政府籌集和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方式,即國債的目的是為了籌措財政收入,彌補財政赤字,並用之於公共支出之中。而同稅收等其他財政收入的方式相比,國債又具有自願性的特征。[3]
(二)國債的類型
按照舉債形式的不同,國債可以分為國家借款和國家債券。國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國債法律關係。其與國家債券的區別在於國家借款采取的是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和合同的方式,而國家債券采取的是公開發行的形式。
按照償還的期限不同,國債可以分為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主要是為了調劑國庫資金周轉的臨時性餘缺,並具有較大的流動性;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償還時間較長而可以使國家對債務資金的使用相對穩定;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長時期內支配財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將受到幣值和物價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