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購概述
(一)政府采購的概念和特征
政府采購目前並沒有統一的概念,國內多數學者認同的概念認為,政府采購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為了日常政務活動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依照法定的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標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1]
相對於其他采購行為和財政活動,政府采購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公共性特征,政府采購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其使用的資金來源於財政收入,這決定了政府采購行為的公共性。第二,非營利性特征,政府采購的目的是滿足采購主體日常政務活動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其最終目標是要實現公共利益,因此具有非營利性。第三,規範性特征,政府采購的公共性和非營利性決定了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按照嚴格的規範進行。國家應通過相應立法和政策對政府采購活動全部流程進行規範,對於具體的采購項目、規模、價格,也要列入財政預算接受相關部門的審批和監督。同時,當政府采購介入到市場之中時,還應遵循市場交易的相關規範。
(二)政府采購的製度功能
節約財政支出,現代政府采購製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加強對公共支出的管理,提高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節約財政資金。通過政府采購的製度安排,可以提高財政支出的透明度,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控製,減少政府的浪費行為。同時,通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競爭機製,可以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以較少的支出購得更好的商品和服務,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利益。
促進宏觀調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調節經濟運行,政府可以通過對政府采購規模的調整,間接實現對經濟的調節。當經濟出現過熱時,政府可以減少政府采購的規模來為經濟“降溫”,抑製通貨膨脹,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反之當出現經濟蕭條時,政府又可以通過擴大采購規模,來刺激經濟的發展。(2)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政府可以通過調整采購的規模和方向,扶持和抑製不同產業的發展。同時也可以通過政府采購製度,扶持民族企業、中小企業的發展。(3)實現政府的某些方麵,如產業走向、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的經濟目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