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十一章 稅法

第一節 稅法概述

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或稱租稅、賦稅、捐稅等,簡稱稅,是國家為實現其公共職能而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居民、經濟組織強製、無償地征集一定貨幣或實物的活動或稱手段。

稅收是一個曆史範疇,是人類曆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事物,是伴隨著私有製、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其內容和性質也因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製度和國家性質的變更而變化。稅收也是一個經濟範疇,是國家參與一部分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其實質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形式。

稅收在形成國家財政收入;調節宏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體現國家主權,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監督經濟活動,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麵都具有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二)稅收的特征

由於稅收是國家政治在經濟領域中的運用,因而使稅收形成了自己的固定的形式特征。

1.強製性

在主體意誌方麵,稅收並不取決於納稅主體的主觀意願或征納雙方的意思表示,而隻取決於征稅主體的認識和意願,因而具有單方強製性。稅收的這一特征使其也區別於國有資產收入等非強製性的財政收入。同時,由於單方的強製性可能會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而征稅必須依法進行,實行稅收法定原則。

2.無償性

在征稅代價方麵,稅收是無償征收的。即稅款一經征收,便由納稅人向國家做單方麵轉移而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國家征稅後,既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也不提供某種特殊權利或相應的服務,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不存在私法上的等價有償的交換關係,同時,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多少與其可能消費的公共物品的數量亦無直接關係。因此,就具體的、特定的時空而言,稅款的征收是無償的。稅收的這一特征可以使其與規費收入相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