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節經濟法律關係的概述中,筆者提到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一般包括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但在學界還有其他的不同看法。
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還應包括經濟職權和職責。這裏的經濟職權和職責主要由經濟管理主體承擔並依法行使。而且,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一般具有以下特征:權力和利益的內在一體性;權力和義務的一體性;義務的縱橫一體性;行為或不行為、履行或違反義務後果之獎懲一體性等。[1]這種觀點使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更加全麵,也是經濟法律關係不同於民事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等的特殊之處。
有學者則認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可分為兩部分:經濟權利與經濟權力、經濟義務。[2]這種劃分方式將經濟職權中的一部分劃分到經濟權力中,將經濟權利與經濟權力劃分到一類,認為二者具有複合性。
還有學者從經濟法理論的範疇方麵總結了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認為除了包括以上基本概念之外,還包括經濟權限這個概念。經濟權限是對在國民經濟總體運行背景下對經濟關係中的權力和權利現象所作的範疇概括,是國民經濟運行領域經濟權力和經濟權利的複合權限。經濟權限不能隨意轉移或放棄,它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獲得的,它的行使服從於國家的經濟目的,與國家經濟職能、經濟活動的要求相聯係,因此是一種特定的權力或權利。[3]這種觀點把經濟法律關係中存在的權力現象和權利現象做了統一的概括,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經濟法律關係。
對於以上的觀點,有學者則認為“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提法在縱的方麵難以與行政法劃分邊界,而且“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提法在橫的方麵也難以與民法分清視野。因此,建議將經濟發展權、經濟分配權、經濟安全權作為一個整體,劃分為經濟法的基本權利範疇,以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範疇和原理。[4]其中,經濟發展權指的是國家、組織和個人參與、從事經濟建設,並能夠享受這些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經濟分配權是指國家、組織和個人享受社會收入增長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它是發展權的自然延伸,也是發展權的最終實現;經濟安全權則是指國家、組織和個人維護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穩定,以及維護公私財產安全和人的生命安全的權利。這種劃分是為了突出經濟法的專業特色而做出的,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開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