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四節 經濟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這一概念緣起於民事法律部門。中文的“法律行為”一詞從日本學者處沿襲而來,而日本學者則是將此概念從德語翻譯過來。在德國法理論中,法律行為的原初語義是合法的表意行為。[1]在民法學中,“民事法律行為”也大都是作為“合法表意行為”的等值概念使用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從法理學的角度,有學者認為法律行為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2]而且還認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實質上是行為。

這些認識使“行為理論”在法學研究中的地位日漸重要。但在經濟法理論中,有關行為理論的研究較為薄弱,學界對某些基本的理論研究沒有充分重視乃至無暇顧及,從而影響了經濟法學的成熟和進一步發展。有學者認為,關於是否需要研究經濟法律行為的問題,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原因在於,經濟法作為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的意誌的規範體係,其調整對象實質上可以歸結為人們的行為。經濟法律製度是模式化的行為體係,而法律行為體係是動態的法律現實。經濟法所體現的國家幹預經濟的意誌和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的價值目標必須借助於經濟法律主體的經濟法律行為才能實現。經濟法律行為的本體屬性與作用構成了研究經濟法律行為的充分理由。[3]由此,筆者在此重申行為理論研究的重要價值,提煉經濟法律行為理論的相關研究,概括經濟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

一、經濟法律行為的概念

(一)經濟法律行為的含義

目前經濟法學界對於經濟法律行為的含義尚無一致的認識,但存在一些共識。如認為法律行為是一種意誌行為,即認為法律行為是與行為者內在意誌、願望相關聯的行為,且法律行為都會導致法律上的後果,法律行為的概念離不開部門法的概念。因此,有學者在總結上述共同點的基礎上認為,經濟法律行為是行為者行使經濟權利,通過表意而追求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終止的效果,在法律上獲得支持的合法行為。[4]筆者認為,這種界定是對目前眾多觀點共同性的概括,在本書中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