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
(一)法律責任
對於如何界定法律責任,目前法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是認為法律責任是法律的否定性評價,但法的否定性評價不一定就是法律責任;第二種是認為法律責任是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具體來說是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係所產生的對於相關主體應當承擔的法定強製的不利後果;[1]第三種是認為法律責任是一種特殊意義上的義務,認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發的第二性義務。在法律責任係統中,由違反義務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居主導地位,而以違法或違約為前提的其他法律責任則居於從屬地位。[2]還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如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責任等;狹義的法律責任,專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某種帶有強製性的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同違法行為密切聯係在一起的,是一種追溯性的責任。[3]筆者認為以上觀點僅表述不同而已,觀點實質上並無較大出入,因此將法律責任歸結為法律的否定性評價或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即可。
(二)經濟法律責任
在經濟法學中,用於表達“法律責任”的詞匯有如下幾種:經濟責任、經濟法責任、經濟法律責任、經濟關係中的責任、經濟法主體的責任、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等。[4]筆者認為,在本書中采用經濟法律責任更合適,原因有二:其一,法理學上其上位概念的通行稱呼是法律責任,稱經濟法律責任利於保持與其上位概念的一致;其二,便於實現同平行的概念之間的統一,主要是與行政法律責任的統一。
在界定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方麵,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由於違反經濟法義務而引起的經濟法規範規定的不利後果,[5]這種定義主要是基於經濟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家強製力保證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6]但有人認為“代價”一詞不屬於法律用語,不夠準確;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經濟法律主體因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特殊義務,既包括對當事人的責任,也包括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且具有責、權、利、懲相結合的特征;[7]還有學者認為,將責任視為法律對於當事人的一種否定態度和主體行為引起的一種消極後果的觀點已不符合實際需要,對於經濟法而言,需要更多地考慮法律責任的積極功能,[8]這種定義把法律責任作為法律主體承受權利義務的一種形式,相比於強調責任給當事人帶來的消極影響,還強調經濟法律主體的職責、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