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細究各個具體哲學家的具體觀點和與之相聯係的分類,而隻是綜合性地概述西方哲學史上普遍流行的分類法,那麽,哲學的內容大體上可分為這樣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本體論”(ontology)。“本體”一詞來自拉丁文on(是、存在、有)和ontos(存在者),16世紀末17世紀初德國經院學者郭克蘭紐(Rudolphus Goclenius,1547—1628)第一次使用“本體論”一詞,並把它解釋為“形而上學”的同義語。一般地說,在西方哲學史上,“本體論”指關於存在本身(being as such)的理論或研究。18世紀由於理性主義哲學家沃爾夫使用“本體論”一詞以表示關於存在者(beings)的本質的研究,這個詞便比它的同義語“形而上學”更具有突出的地位。20世紀,由於對形而上學的革新,“本體論”或本體論的思想變得更為重要,特別是在現象學和存在主義哲學家如海德格爾那裏。[1]但英美分析哲學則反對任何形而上學和“本體論”。“本體論”在西方哲學史上有兩種用法:一是包括“宇宙論”(cosmology)在內,一是不包括“宇宙論”。“宇宙論”一詞最早也是由沃爾夫使用的。該詞在哲學史上一般指關於宇宙的起源、結構、發生史和歸宿等的研究。我在這裏采取把“宇宙論”包括在“本體論”中的做法。關於存在之本性的問題,從本體性質上分,有唯物論、唯心論、中立論、合一論等;從本體數量上分,有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關於宇宙之起源、生成的問題,可分為機械論或決定論和目的論。
第二部分“知識論”或“認識論”(epistemology)是關於人類認識的來源、能力、範圍、限度和真偽標準的研究。這個詞來源於希臘字epistēmē(知識)和logos(理論、學科)。從認識能力來分,有獨斷論、懷疑論、實證論,或分為可知論與不可知論;從知識之來源來分,有理性主義、經驗主義、批判主義;從知識之真偽標準來分,有反映論、融貫說、實用說,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