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高度依賴稅收的社會,慈善與稅收之間的聯係實際上須臾不可分割的。國外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對慈善組織和給予向慈善捐贈的機構和個人以稅收優惠兩方麵。由於文化、經濟及體製的不同,各國給予慈善組織稅收優惠的程度、範圍各有差別。以美國、英國、日本為例,美國是給予慈善稅收優惠力度最大、發展最完善的國家;英國稅收優惠幅度沒有美國大,但本身製度配合程度高;日本主要注重於企業捐贈的稅收優惠。
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包括慈善組織自身享有的稅收優惠和向慈善組織捐款者的稅收優惠。美國是較早給慈善組織以稅收待遇的國家。早在1913年,美國稅法就規定,向被認可的慈善組織捐款是可以免稅的。直到1950年原聯邦德國才在其所得稅法中引入這一條款,但聯邦德國的這一規定在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中算是最早的了。其實,有關慈善的稅收待遇問題很早就提出來了,而且一直爭論不休。在法老時代和中世紀的政教衝突中,向教會捐款免稅的問題就困擾著許多國家。進入現代,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這種爭論更是無休無止。“在美國,慈善注定要卷入稅收政策的爭論之中,不僅因為在美國這樣一個利益分化、文化多元的國家許多問題都難以達成共識,更因為多年以來美國一直將稅收製度作為培育和監督慈善的主要手段。”[2]根據美國稅法規定,慈善組織從有關免稅目的的活動中所得的淨利潤不需交所得稅,其所謂“被動的”收入如利息、分紅或租金等也無須繳納不相關的企業所得稅。[3]隻有當它從與其核心目標無關的活動中獲利時,該收入被歸於無關的商業所得時就要征稅。同時,對所有慈善組織也都免除銷售稅、財產稅、增值稅、關稅和其他直接的稅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