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慈善組織的稅收誘致性監管

張曉婷[1]

【內容提要】

如何通過製度建設促進和規範慈善的發展是各國麵臨的共同課題,通過稅收影響和規範慈善組織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方法。本文認為,應完善稅法規則中的誘致性規範來引導並監督慈善組織的發展。

【關鍵詞】

·慈善組織

·稅收優惠

·誘致性監管

慈善的發展源自於人類的愛善之心。雖然在傳統文化上,中國缺乏捐贈文化的承載和激勵,但這並不妨礙公眾通過捐贈來表達愛心,這點在近年來突發事件發生後的公眾踴躍捐贈中不難得到印證。但另一方麵,近期的紅十字會、宋慶齡基金會等基金會暴露出的問題及“郭美美事件”,極大地影響到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而公信度是慈善的生命線,因此,通過法律形式保障慈善的公信度以保證慈善的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務之急。其中,通過稅收影響和規範基金會的資金使用和內部治理都應當是一種主流趨勢。因為無論是著眼於慈善組織的資金來源,還是考慮到慈善組織的投資需求,稅收機製都是不可或缺的,慈善組織與稅收機製須臾難分。稅收優惠政策是引導社會資金流向慈善領域的最有效激勵措施之一,我國當前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一點上的支持力度顯然是不夠的。另外,在對慈善組織運作過程中的稅收監管也很薄弱。因此,合理調度慈善捐贈的稅收杠杆、對慈善組織進行稅收誘致性監管迫在眉睫。我國目前關於慈善組織的稅收管理製度過於單薄,應當借鑒國外稅法中關於非營利法人的稅收機製,建立起誘致性的監管規範。所稱誘致性監管,是指稅法通過配置誘致性規範以激勵慈善機構主動接受外部監督,有效實現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的對接。

慈善組織的社會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是國家為其製定和實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最基本的前提和最主要的依據。為防止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淪為不法分子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和途徑,各國紛紛運用了各種嚴格的稅務管理手段以保障這些政策能夠得以真正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