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四、犯罪構成論體係的選擇

在對傳統犯罪構成論的完善標準、完善內容以及體係結構建設問題進行了探討之後,學者們對中國傳統犯罪構成論體係主要提出了以下完善模式。

(一)修正的傳統四要件說

許多學者認為,傳統四要件理論並無根本性的缺陷,值得堅持和發展完善,並在這種思路的指導下,對傳統四要件進行了修改完善。有的學者仍然遵循傳統的“客體——客觀——主體——主觀”排序,並在此基礎上對各構成要件做了補正。第一,以“法益”取代“社會關係”,將犯罪客體定義為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並將對象要素歸入客體要件的討論範圍。第二,對客觀方麵要件嚴格堅持其“外在性”的特征,對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隻討論其有形的部分。第三,對主體要件僅討論刑事責任能力和特殊身份的要素,無須再指出其“實施了危害行為”。第四,刑法分則的具體構成模型不需要嚴格按照四要件加以敘述,應當以簡單實用為標準,僅對最關鍵處作出安排。[55]

有的學者側重於排列順序上的改變,結合了司法認定犯罪的與犯罪行為發生兩過程,兼顧司法出罪效率,將四要件按照“主體——客體——客觀——主觀”的順序進行排列,並且認為,每個構成要件都有否定判斷的一麵,因而都有出罪機能,所以正當行為可以納入客體要件和主觀方麵要件進行討論。[56]

(二)新四要件說

該說從犯罪構成體係服務刑事訴訟實踐的角度出發,主張,第一,取消客體要件,引入阻卻犯罪成立的消極要件,消極要件包含法定的正當行為、超法規的排除犯罪事由以及情節輕微的行為。第二,將主觀方麵要件中的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歸入消極要件中加以討論,因為其純粹是阻卻犯罪成立的要素。第三,根據客觀到主觀、先肯定後否定的評價順序,將四要件按“客觀——主體——主觀——犯罪阻卻事由”的順序排列。[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