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切義務”的理論和現實基礎
討論海洋環境保護問題是否屬於“對一切義務”,有必要分析“對一切義務”概念產生的基礎。事實上,這一概念的出現並非偶然,而是有著豐富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首先,我們可以從“公意”理論中體會“對一切義務”的理論基礎——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的深意。自然法學家盧梭在闡述國內社會的“公意”理論時作了如下表述:“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麽,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正是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點,才形成了社會的聯係;如果所有這些利益彼此並不具有某些一致之點的話,那麽就沒有任何社會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14]國內社會尚且如此,更遑論國際社會。
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強調的是國際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所享有的利益,它不是簡單的各個國家利益之和,也不是國家內每個成員的利益相加。強調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是因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客觀存在,如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外層空間。由於對長遠利益的忽視,各主權國家在追逐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往往破壞性地利用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帶來不可忽視的災難和毀滅性威脅,這一切促使國際社會將目光更多地轉向關注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其次,“對一切義務”的現實基礎源於對戰爭的反思。20世紀發生的兩次慘絕人寰的世界大戰,破壞了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徹底顛覆了國際法律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即是對戰爭期間踐踏人權行為的反思。國際社會從戰爭的反思中認識到國家不僅承擔著尊重他國合法權益的相對義務,而且還負有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絕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