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許章潤教授的理解,法律是作為現實的規則體係與作為理念的意義體係之集合。[12]作為規則體係,法律的誕生需要特定的政法思想為指導;作為意義體係,法律則需要凝練人情世故,精準地把握社會的文化心理。理解立法解釋製度的生成,也同樣可以從這兩個方麵切入。就指引立法解釋製度生成的政法思想而言,當屬人民民主理論;就立法解釋的社會文化心理而言,則可歸於集體主義。
(一)立法解釋的思想淵源:人民主權理論
新中國在成立之初,各項政治製度與法律製度的建設深受蘇聯法律理論影響,尤其在製定憲法這一根本大法的時候,更是如此。[13]蘇聯法學理論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人民主權理論,而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正是這種理論的集中表述。法律是作為統治階級的人民的意誌的體現,法律的解釋權自然應當最終歸屬於人民,具體可由最能表達人民意誌的主體來行使。在社會主義國家,該主體就是立法機關,因此法律解釋權理論上都應當歸屬於立法機關。
確實存在一些因為某種偶然因素的影響而成就的法律規定或製度,然而大部分製度的確立都是經過權力機關審慎考量之後而確立的。這些製度的確立過程至少能夠反映製度設立之初的客觀現實。熟悉中國法製史的人都知道,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國民黨的舊法統,一切法律製度推倒重來,進行重新建構。在此過程中,那麽究竟是什麽指導思想促使1954年憲法最終規定了立法解釋製度?
回到1954年製定憲法的曆史場景,可以發現蘇聯法律製度和相關法律思想對中國的憲法產生了近乎決定性的影響。[14]在蘇聯的法律製度和相關的法律思想中,人民主權理論居於核心地位。蘇聯建基於人民革命,倡導無產階級專政,表現在法律製度上即為人民民主製度。不管人民民主製度的實際效果如何,但從名義上說,人民民主製度的主要目的是想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人民民主理論,人民選舉代表組成最高權力機關,由最高權力機關行使最高權力,將人民的意誌轉化為法律。但是,法律隻是固定的文本,其執行需要解釋,如果承認其他主體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威,特別是在承認非民選的司法機關等主體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之後,則人民的意誌能否得到完全的貫徹就值得懷疑。從一些曆史文獻當中可以發現,一些重要領導人在起草憲法的時候就已經充分認識到了這一問題。例如,在1954年憲法草案交付全民討論時,毛澤東曾計劃出台憲法條文的解釋材料,後來發現這有可能導致解釋與條文的衝突,因而作罷。[15]這足以表明,立法者在1954年製定憲法的時候已經考慮到了將來法律含義的最終確定問題,從而明確無疑地決定將法律解釋權留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