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法律適用法》第21條與《民法通則》第147條對比研究

劉懿彤[1] 吉曉睿[2]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於2011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21條結婚的法律適用完全改變了《民法通則》第147條的適用規則。對第21條中所含的連結點的研究就顯得十分的必要,特別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實施有指導意義。

【關鍵詞】

·法律適用法

·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

·經常居所地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於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以高票通過,並於2011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部法律修改並完善了自1986年以來一直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關於涉外民商事關係的很多規定,堪稱是我國國際私法立法上的一座裏程碑。特別是在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方麵,從《民法通則》第147條的半句話到《法律適用法》的兩個條文有了實質性的突破,重要表現在兩個方麵:第一是《法律適用法》區別了結婚的實質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第二是增加了連結點。《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這一修改將為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帶來怎樣的變化,本文以下將從衝突規範類型的改變、連結點選擇的改變和連結點的排序具體分析《法律適用法》第21條的適用,在此基礎上探討其可能存在的有待完善之處,並嚐試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