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從衝突規範類型的角度解讀《法律適用法》第21條

《民法通則》關於結婚實質要件適用的法律采用的是簡單地雙邊衝突規範,《法律適用法》第21條采用的是有條件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具體分為三個層次: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但有共同國籍國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既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又沒有共同國籍國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從衝突規範類型的角度,這一改變為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問題的法律適用帶來了非常大的改變,這一改變的真實效果如何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但是從理論的角度,我們已經可以探討其優點和有待完善之處。

(一)對衝突規範類型的比較

衝突規範主要有四種立法類型,即單邊衝突規範、雙邊衝突規範、重疊適用的衝突規範、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

首先,單邊衝突規範是直接指明某涉外事民商事關係隻適用內國法或隻適用外國法的衝突規範。在立法實踐中,單邊衝突規範大多規定某一涉外民商事關係隻適用內國法,實際上就是適用法院地法。對於那些涉及國家和社會根本利益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各國通常會製定單邊衝突規範選擇適用內國法,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

其次,雙邊衝突規範是指並不直接規定某種涉外民事關係是適用內國法還是外國法,而是規定一個抽象的連結點,表明這一問題適用什麽地方的法律,至於具體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要結合具體情況才能確定,即取決於連結點的所在。可見,雙邊衝突規範所指定的準據法既可能是內國法也可能是外國法,在法律適用上體現了對內外國法律的平等對待。

再次,重疊適用的衝突規範是指涉外民事關係必須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結點所指定的法律的衝突規範。在重疊適用的衝突規範方麵,“在許多情況下,在衝突規範規定必須重疊適用的兩個準據法中,有一個是法院地法。”[3]一種法律關係要同時符合兩個國家的法律方為有效,與適用僅符合一個國家的法律即為有效的衝突規範相比,其被判定為有效的可能性無疑會大為降低。因此,如果國家認為某些涉外民商事關係應當從嚴處理,則通產選用重疊適用的衝突規範,比如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