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衝突規範類型的角度對第21條的思考
《法律適用法》第21條采用的是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條文中提供選擇的連結點分別是:共同經常居所地、共同國籍以及婚姻締結地。所謂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是指其係屬中包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結點,但隻能選擇其中之一來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衝突規範。由於允許選擇的方式和條件的不同,這種規範又可以被分為兩類:無條件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和有條件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前者是指各係屬所提供的可供選擇的連結點具有相同地位,並無主次輕重之分。後者是指雖然允許根據多種係屬所提供的連結點選擇,但可供選擇的連結點有主次輕重之分,隻允許依次序或有條件地選擇其一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衝突規範。立法者在製定衝突規範時采取何種衝突規範,不僅是個立法技術問題,而且取決於該國處理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政策取向。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具體分析我國《法律適用法》第21條中采用的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發現,其采用的是有條件的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即在幾個準據法中,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選擇符合條件的準據法適用,如果當事人的具體情形是滿足法律規定的第一個連結點的,則適用該連結點指向的準據法,並不再考慮和適用第二個連結點適用的法律,但如果不符合第一個連結點的條件,則開始考慮第二個連結點的條件,以此類推。與《民法通則》中采用的雙邊衝突規範相比,顯然《法律適用法》第21條在司法實踐的具體運用中要比《民法通則》第147條要煩瑣的多,無疑對該條法律的使用者的法律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從使用這條衝突規範的婚姻登記機關來看,將原本適用簡捷的雙邊衝突規範改為煩瑣的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其實踐效果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