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國際法中的後法優先原則概述

後法原則(lex posterior),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lex posterior deroga legi priori)或後法優先原則,各國國內法也把這種原則稱為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這項原則是處理國內法律衝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各國立法與實踐上都有大量的運用。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條規定:“法律隻能由立法者在嗣後製定的法律中明確宣布廢除,或者因舊法與新製定的法律規則相抵觸而廢除,或者由於新法全麵規範了由舊法調整的領域而廢除。”我國《立法法》第83條也規定:“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在國際法層麵,後法原則同樣也是解決國際條約衝突的重要工具,其實質是對國家同意的最後表述的尊重。隨著該原則被納入到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之中,後法原則也從國際習慣法轉變成了成文法。

後法原則規定在《公約》的第30條第3、4款中,主要用來處理先約與後約之間的衝突。這兩款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國際習慣法一次成功的編纂。[3]據此,有學者認為,《公約》第30條的規定對於那些非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同樣具有約束力。[4]

《公約》第30條第3、4款雖然是處理條約衝突問題的重要成文法規則,但並不是國際實踐中處理條約衝突的唯一依據,相反,這些規定在適用上具有剩餘性質,是一種剩餘規則(residuary rule),[5]也就是說,其在適用上具有劣後性,僅僅在其他解決衝突規則無法適用或者適用後不能解決衝突時才能適用。首先,當條約中含有明確規定何者優先適用的衝突條款時,這種條款自然應當優先適用;其次,在解決條約衝突問題方麵,第30條相對於《公約》第31、32條的條約解釋規則同樣具有剩餘性質。這是因為,通過條約解釋規則的運用,可以將本來可能衝突的內容解釋為不衝突,從而避免條約衝突的實際產生,此時也就不需要再適用第30條規定的方法來解決條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