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類型的衝突是當今國際社會中最為常見的條約衝突,往往涉及眾多國家,各當事國之間的條約關係錯綜複雜。該種條約衝突又可以細分為兩種情況,在第一種情況中,先約當事國的數量多於後約當事國(ABC—AB型),而在第二種情況中,先約當事國與後約當事國雖在數量上相同,但彼此之間並不完全一致(AB—AC型)。前者除了會發生條約衝突外,還涉及條約修改的問題,後者則是條約衝突中一種最難處理的衝突,有人甚至認為,第30條根本沒有為這種衝突提出解決方法。[8]
(一)《公約》製定之前的相關國際實踐
在《公約》製定之前,國際社會通常傾向於采用政治談判而非嚴格的法律方法來解決條約衝突,因此進入司法程序的條約衝突案例數量並不多。在這些有限的案例中,相關機構都認為,此時應該適用先約的規定,即所謂“先法優先原則”(lex prior)。
1.布利安—查莫羅條約案(Bryan-Chamorro Treaty Case,哥斯達黎加訴尼加拉瓜)
哥斯達黎加與尼加拉瓜於1858年簽訂《卡納斯-赫雷斯條約》(Ca?as-Jerez Treaty)。該條約規定,尼加拉瓜對聖胡安河享有主權,哥斯達黎加享有永久自由航行權,同時,尼加拉瓜承諾在訂立其他關於運河開鑿運輸的任何協議之前,需征求哥斯達黎加的意見。1914年,尼加拉瓜與美國秘密訂立了《布利安-查莫羅條約》,允許美國享有經由聖胡安河和尼加拉瓜湖或尼加拉瓜境內的其他路線建造、運營和維護通洋運河的專有權利,尼加拉瓜還把一個海灣中的海軍基地租給美國。哥斯達黎加就此問題與尼加拉瓜多次交涉未果,遂向中美洲法院起訴,認為《布利安-查莫羅條約》違反了尼加拉瓜在《卡納斯-赫雷斯條約》中的義務,要求法院確認該條約無效。尼加拉瓜辯稱,《布利安-查莫羅條約》並未禁止尼加拉瓜“轉讓”與運河有關的權利,而且運河在何時修建,如何修建,采取何種路線等問題並不確定,這些行為也沒有實際發生,因此並不違反《卡納斯-赫雷斯條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