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軍[1]
【內容提要】
國際人權公約確定的國際刑事司法基本準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參考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在已有權利規定的基礎上,對訴訟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相關保障製度進行完善並增加規定一些新的權利;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與國際人權公約內容的差距進一步縮小;刑事訴訟法修改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漸進性以及與國際人權公約的互動性。
【關鍵詞】
·國際人權公約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權利保障
人權問題受到當代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國際人權公約是世界各國就人權保障所達成的共識。國際人權公約中相當一部分內容是關於刑事司法的,作為國際人權公約內容重要組成部分的刑事司法國際標準的生成是刑事司法製度自身演繹進化的結果,是法律發展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世界性趨勢的反映。國際公約中刑事司法國際標準的提出適用於所有現代文明社會在刑事領域的最低限度的公正要求,必將對各國司法製度改革產生重大影響並發揮積極的導向作用。
我國於1998年10 月5日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民權利公約》),尚待正式批準。在此之前,中國政府還簽署並批準了包括聯合國製定的一係列專門性人權條約,其中涉及刑事訴訟內容的有《禁止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目前中國已經加入了21個國際人權公約。[2]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對中國現行法治尤其是刑事訴訟體製及其運作機製產生了重要影響。刑事訴訟法是一個國家人權保護的晴雨表,是國家價值觀的體現。1979年我國製定刑事訴訟法,是在結束**,總結曆史經驗教訓,奉行改革開放政策的曆史背景下進行的。1996年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建設不斷發展,司法實踐積累一定經驗,和世界各國聯係進一步加強的背景下,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第一次修訂。實現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貫徹以人為本已經成為當下中國時代主題。經過幾十年發展,我國已經從一個“整體社會”轉變為“多樣化的社會”,社會分配利益格局發生重大變化。[3]刑事訴訟製度改革既要考慮世界範圍內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標準及刑事司法製度發展的總體趨勢,又要考慮我國刑事司法製度發展的現實需要。如何將我國的法律傳統與社會現代性結合,如何實現對包括刑事被追訴人權利在內的人權保護的科學設置,是2012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再修改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